(1) 正常工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2) 延長工時:勞基本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另為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使男女勞工之延長工作時數一致化,一個月皆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而延長工時即通稱的「加班」。
★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3) 彈性工時:勞工可依需求,且在一定範圍內自行決定工作起迄時間。
→ 例如:勞工可以自行決定要八點上班、五點下班,亦或是九點上班、六點下班,但每日工作時數不變。
 
 
(4) 變形工時:指在一定週期時間內,雇主可以調配工作時間,使勞工在業務繁忙期得以拉長工時,在業務空閒時則縮短工時,只要不超過週期內的總工時數,即使一日使勞工工作超過八小時亦不違法,也無須給予加班費。
→ 例如:每天工作 10 小時,一個月工作 20 天休息 10 天。
→ 目前我國「變形工時」制度,共規劃「二週」、「四週」、「八週」三種週期變形方式。

 

 

 

 

 

 

 

 資料來源

(1) http://lawinfo.lmcc.fju.edu.tw/Q&A/work/work04/work04-1.htm
(2)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3) http://blog.yam.com/neko1305/article/21654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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