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去年離職婦女 修法後生育可領給付


( 2009/01/12 21:51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09年1月12日電)

行政院勞委會表示,勞保條例第20條修正條文將於總統公布後第3天起實施,婦女即使是去年離職、被解僱、被資遣,只要在新法實施後生育,且退保不超過1年,都可申請生育給付。

立委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修正案,讓懷孕婦女可在退保後1年內繼續享有生育給付的權利,立法院今天完成三讀修正。

 

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處處長石發基晚間表示,懷孕婦女無論什麼原因離開職場而退保,只要生育日期在修正條文實施後,退保時間不超過1年,都可適用。

  

資料來源:奇摩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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